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马某某、吴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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