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华诉被告李**、马**、吴**老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马某某、吴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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