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5)沐川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29500.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5)沐川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
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