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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刘某某、彭*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诉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刘某某、彭**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令胜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祝*、刘某某、彭*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421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与刑事诉讼进行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以已与被告人祝*、刘某某、彭*及亲属经庭外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祝*、刘某某、彭*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某撤回对被告人祝*、刘某某、彭*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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