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都区福美来家具辅料经营部诉被告四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都区福美来家具辅料经营部未按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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