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华**限公司诉被告朱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华**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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