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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