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申请执行黄**、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与黄**、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10000.00元、迟延履行义务期间产生的利息及代垫诉讼费2500.0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另查明,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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