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与黄**、罗**、但建中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罗**、黄**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叶*借款1000000元;但建中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14100元,由罗**、黄**、但建中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黄**、罗**、但建中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在诉讼中已查封的罗**房产外,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其他房地产登记及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因上述查封的罗**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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