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王*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2014)理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在中国农业银**辰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0,200.00元(执行款20,000.00元,执行费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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