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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郭**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刘**逾期不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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