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明*与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2015)阿**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蒋*在成都市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蒋干所有的位于成都市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蒋*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蒋*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蒋*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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