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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芶竹龙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2014)理民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芶竹龙有车牌为川AY****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本院认为

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押被执行人芶竹龙所有的川AY****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二、扣押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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