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2014)理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在中国农业银**汉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0,200.00元(执行款20,000.00元,执行费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