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奥**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粤**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奥**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奥**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北京**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王**、王*、王**、王*与鹤**居委会,鹤**居委会第三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成**有限公司与成都三**限公司、中储发展**天二分公司、中储**限公司、四川聚**有限公司、赵**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蒲军与广安**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肖**与四川衡**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四川夹**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蒲军与四川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何**、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天**有限公司与四川**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限公司与曾*、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招商银**成都分行与罗**、邹**、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招商银**成都分行与季*、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