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奥**责任公司与成都粤**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奥**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粤**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奥**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奥**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北京**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