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西昌**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5.00元,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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