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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和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诉被告王和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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