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苍溪县**材租赁站与被告四川**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溪县**材租赁站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苍溪县陵江镇泓鑫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预收受理费9614元,减半收取4807元,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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