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陶**与被告何**、杨**及第三人成都**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陶**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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