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蒙某某、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在本案审理中,现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合议庭评议,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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