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刘**申请执行周**、雷**、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18日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由周*(雷**之子)交50万元到本院,先用于清偿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确定债务,余款再用于偿还四川省**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462号民事判决确定债务;若余款不足清偿以上462号民事判决确定债务,今后继续执行。2015年5月20日,刘**收到本院通过银行转帐支付案款500000元;2015年6月9日,刘**收到本院支付案款现金15000元,并书面同意放弃余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462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