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张**、眉山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标的为借款本金358205元及利息、诉讼费788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经申请人同意并合议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

本院认为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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