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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元**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惠**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元**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根据上诉人广元**有限公司在原审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载明的地址,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向上诉人广元**有限公司邮寄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但在本院确定的2016年3月3日15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上诉人广元**有限公司没有派员到庭,也没有说明理由。通过电脑查询邮件发送情况,2016年1月30日16:00时相关邮件发送到该公司时,有人签收。后经多次拨打原审中上诉人广元**有限公司代表人所留电话,因关机而不能取得联系,原审代理人及原审法院承办法官亦未联系上。上诉人惠**于2016年3月3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的规定,本院邮寄的相关法律文书应视为送达给了上诉人广元**有限公司。上诉人广元**有限公司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既不派员出庭,也不说明理由,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诉人惠全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惠**撤回上诉。

二、上诉人广元**有限公司的上诉按撤诉处理。

上诉人惠**的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由上诉人惠**负担。上诉人广元**有限公司的案件受理费17643.00元,减半收取8821.50元,由上诉人广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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