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城物**限公司、长城物**限公司成都分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限公司、长城**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长城**限公司、长城**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城**限公司、长城**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限公司、长城物**成都分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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