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9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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