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申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四川省**民法院(2015)乐*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沈*申请执行张**、乐山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垫付的诉讼费86800元。因本院决定将涉及乐山银**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由恒丰银**乐山分行申请执行乐山银**有限公司等执行案件中统一处置,本案已列入本院执行的乐山银**有限公司等系列案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民法院(2015)乐*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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