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深**限公司与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深**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深**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四川深**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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