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深**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深**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深**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深**限公司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何**与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攀枝花市**造有限公司与攀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攀枝花**责任公司与吕**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某某与罗某某、余某某、唐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卢*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王*、王**、杨**与牟**、牟**、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深**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四川深**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