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某某与罗某某、余某某、唐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余**、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的(2013)彭州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余**、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2013年8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罗**、余**、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800000元、违约金104000元、律师费16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6593元,共计1085593元;未执行金额为1085593元。

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3)彭州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