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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轮行天下轮胎经营部与金学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金学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纠纷就此终结,原告何**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达,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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