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金学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纠纷就此终结,原告何**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达,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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