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8元,减半收取649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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