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限公司诉被告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华**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华**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蒋**与吴*、杨**、锦泰财**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杨**、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成都华**限公司诉被告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申请执行简阳**加工厂、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成都华**限公司诉被告方*、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华**限公司诉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华**限公司诉被告李*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华**限公司诉被告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华**限公司诉被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