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杨**、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李**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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