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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正诚诉王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诚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查封了被告王**位于西充县晋城镇新建路64号门面房,而后,原告申请庭外和解,并于2014年4月14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王**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合计5170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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