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宁**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天旭车用部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宁**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宁**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宁**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1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四**有限责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