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对被告华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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