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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政诉华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对被告华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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