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峨眉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阮**申请执行方*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9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650元、执行费42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与其前妻童春莲共有的以童春莲名义登记的位于峨眉山市龙池镇的房屋,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1)峨眉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