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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如国与高光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如国诉被告高**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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