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商贸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梁**、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的相应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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