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立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屏县**有限公司、黄*、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已立案受理,并由审判长潘*,审判员杨**、詹**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金府支行申请强制执行四川**律政公证处作出的《执行证书》,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华夏银行**金府支行申请强制执行四川**律政公证处作出的《执行证书》,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