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对南充农**责任公司(简称农业担保公司)与四川省**有限公司、刁**、李**、杨*、任*、唐*、常**、彭*公正债权文书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南充农**责任公司(简称农业担保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有限公司(简称晶**司)、刁**、李**、杨*、任*、唐*、常**、彭*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中,杨*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杨*称,根据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签订的合同,异议人仅用自己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新月街49号房屋为债务人提供抵押反担保,而非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异议人承担担保责任仅限于该房产,法院扣划异议人银行存款230646.58元有误,请求将裁定撤销,将该款退还异议人。

异议人杨*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受理农业担保公司申请执行晶**司、刁**、李**、杨*、任*、唐*、常**、彭*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顺庆执字第1946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晶**司、刁**、李**、杨*、任*、唐*、常**、彭*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5年11月4日,本院将杨*银行存款230646.58元扣划至本院账户。杨*遂向本院提出前述异议。

另查明,1、晶**司在交通银**南充分行借款10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农业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杨*与农业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为晶**司的债务提供反担保。该合同对抵押权的实现进行了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或优先受偿,或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清偿债务。2、因晶**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交通银**南充分行宣布1000万元借款提前到期,并于2015年5月21日向农业担保公司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农业担保公司代晶**司偿还利息213000元整。农业担保公司据此向南充**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随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作出准予立案执行的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杨*与申请执行人农业担保公司签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中明确载明杨*以其所有的位于顺庆区新月街的房屋提供抵押反担保,杨*承担的是以抵押物价额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且双方在合同对抵押权的实现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农业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该约定实现其债权,本院在执行中直接扣划杨*银行存款230646.58元没有法律依据,异议人杨*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本院(2015)顺庆执字第1946号执行裁定对异议人杨*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充**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