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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陈**、陈**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甲因与被上诉人陈*丁、陈*己、陈*庚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3)锦江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甲又以愿意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方式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28元依法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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