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胡**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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