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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曾**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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