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2)川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浙江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