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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代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郑**代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80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郑**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支付其货款42838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应负担的诉讼费、保全费5020元。

法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代明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代明忠未能履行。又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实施了查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被执行人代明忠与申请执行人郑**达成延期履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8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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