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某某与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公告期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初,原告基本在家生活,被告外出务工。但被告在外出务工期间,从不尽家庭义务。自2006年起,被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施某某未提供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4年4月自愿登记结婚,次年2月生育子施密。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正常,后被告于2006年外出,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其间,被告母亲逝世,被告亦未回家。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档案、村委会证明,证人施某某、魏某某、张某某关于原、被告夫妻关系状况的证言在案相互印证,结合原告陈述,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后因被告外出音信全无,至今下落不明,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诉讼中,原告坚持离婚,已无和被告和好的愿望,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为维护婚姻自由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施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