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红光酒厂有限公司、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泸非执审他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四川**光酒厂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酒约1442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四川**光酒厂所有的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酒约1442吨。该酒存放于四川**光酒厂内红光1号、2号罐约190吨、红光12号罐约1252吨。对上述财产评估后予以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