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产公司诉被告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产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产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产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产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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