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蔡*、四川智远家具建设工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唐**依据(2015)中江民初字第24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给付工程款202154元,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在76024元范围内,对包括唐**在内的从蔡*处转包工程且尚未完全领取的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向本院交纳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76024元。申请执行人分得32794元。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的连带责任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蔡*尚欠申请执行人唐**工程款169360元。经查,被执行人蔡*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中江民初字第247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尚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蔡*仍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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